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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为了规范湖南省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五条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旅游者在享有旅游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测,定期发布旅游市场信息,引导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合理定价,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第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负责,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合理规划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保持旅游资源的自然风貌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旅游资源开发单位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旅游资源。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者的环境保护教育,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减少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旅游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旅游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或者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三)未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
(四)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五)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