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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众多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区分不清“定金”与“订金”,导致消费纠纷难维权。
张家界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就接到市民朱先生的一个投诉,他在今年8月在市区看中了某楼盘,遂与该楼盘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10月份,朱先生觉得开发商对样板房的装修标准不明,认为侵犯了其知情权,于是想要终止合同。朱先生找到了开发商,想取回交的1万元定金,遭到开发商拒绝,朱先生随后向工商部门投诉。
按照《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而对于“订金”,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在受理投诉后,执法人员迅速与开发商取得了联系,开发商认为,合同中签订的是定金,表示不予退还,朱先生觉得开发商应该退还1万元的定金,工商执法人员调解无效,现在,朱先生只能通过寻求诉讼途径解决其纠纷。
工商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意向书的时候,一定要辨清“定金”与“订金”差别,避免出现纠纷;如果确实需要交定金也要谨慎,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