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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函〔2017〕30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17年旅游营销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提质张家界打造升级版”战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开展旅游营销的积极性,提升张家界旅游国际化水平,在建设“锦绣潇湘”为品牌的全域旅游基地中发挥好龙头作用,全面实现2017年全市旅游工作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7年旅游营销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游营销奖励政策总体不变
2017年,除对入境市场、国内市场、新闻宣传三个奖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外,其他旅游营销奖项设置、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原则上继续按照《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营销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15号)执行。
二、入境市场营销奖励的补充事项
(一)提高入境航线奖励
1.对张家界至东南亚、香港、澳门、日本航线中机型为150座以上的航班(含包机),每个航班奖励6万元现金和价值4万元的景区门票(其中2万元用作奖补张家界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申报奖励的航空公司或承包商,需先行制定张家界旅游宣传推广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张家界旅游宣传推广活动。
2.对张家界至台湾的新开航线航班(含包机),每个航班奖励2万元现金和价值1万元的景区门票;对张家界至台北等非新开航线和张家界至韩国的航班(含包机),每个航班奖励价值1万元的景区门票。
奖励及计价币种均为人民币。现金奖励均含省补贴资金。景区门票奖励按照自愿、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市旅工委办公室(市旅游外事侨务委)综合协调,出台相应办法,统筹解决。
(二)设立旅行社入境接待十佳奖。年底依据“全域通”认证的旅行社接待入境游客统计数据,综合考量其旅游接待服务质量情况,评选出10家入境旅游接待社,并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名)5万元;二等奖(3名)3万元;三等奖(6名)2万元。
三、国内市场营销奖励的补充事项
(一)设立国内片区旅游营销奖。按照全市旅游市场营销战略,将国内旅游市场划分为东部、南部、西部、北部和中部五大片区,并组建片区联络机构统筹本片区旅游营销工作。对各片区年度营销工作实施考核奖励。
1.国内片区营销年度考核奖。年内除给予每个片区的联络机构2万元工作经费外,依据考核情况给予合格者3万元的考核奖励。
2.优秀国内片区营销奖。年底从五大片区联络机构中评选1个优秀片区联络机构,并给予2万元奖励。
(二)设立国内旅游接待十佳奖。年底依据“全域通”认证的旅行社接待国内游客统计数据,综合考量其旅游接待服务质量情况,评选出10家国内旅游接待地接社,并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名)5万元;二等奖(3名)3万元;三等奖(6名)2万元。
(三)设立十佳旅游品牌企业奖。年底从全市旅游企业中评选出10家品牌企业,并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四)提高国内新开远程航班奖励。对国内新开远程航线(航程≥1500公里)的航班,在《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营销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15号)奖励标准(3万元)基础上,每个航班增加1万元奖励。
(五)设立张家界至长沙航班加密奖。对张家界至长沙现有的4个航班执行原奖补政策;对新增的张家界至长沙加密航班(机型≥100座,含过夜航班),每个航班奖励3万元。
四、调整新闻宣传奖励事项
按照适当缩小范围、提高奖励标准的原则,调整新闻宣传奖励的范围和奖励标准。具体工作由市旅游外事侨务委商市委宣传部共同组织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数据统计认定依据。我市旅游营销奖励事项审查认定工作中有关旅游接待人数的认定以“全域通”的统计数据进行确定。自2017年3月20日起,“一诚通”的数据不再作为我市旅游营销奖励事项审查认定的参考数据。
(二)奖励细则制定主体。本通知中需要另行制定奖励细则的,均由市旅游外事侨务委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争议内容处理。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如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营销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15号)发生冲突或存在争议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时效与期限。本通知所涉及的奖励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另行明确了执行日期的,按明确的日期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点击下载:《关于2017年旅游营销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